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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溺亡,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8:52:24
 
学生实习溺亡,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承担法律责任
楚天都市报  2008-04-08 13:57:32.0  唐宜贵 张泉 
 
        长阳一学生在江苏实习期间溺亡,至今半月死因不详,家属往返江苏、宜昌讨说法,遭多方推诿。昨日,奔波千里、心力交瘁的丧属抱着骨灰返回宜昌。

  死者刘聪(化名)今年17岁,生前系宜昌天海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前年9月入读该校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制两年。去年10月,根据课时安排,刘聪和同学前往江苏常熟一公司实习。

  上月26日,刘父突然接到跟儿子一起实习的同学电话,称刘聪已失踪数日。刘聪父母赶到宜昌,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此事,盼他们出面核实此事并协助,未果。31日,等不及的刘父和侄儿赶往常熟,几番找寻无果后报警。本月2日,刘父在殡仪馆见到了儿子的遗体。

  据常熟市大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刘聪尸体4月2日在城区一河中被发现,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嫌疑。

  刘父多次与实习单位联系,望对儿子生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死因给出解释,但对方一直推托,后以刘聪在公司外溺水、还是学校学生为由,要求家长回宜昌找学校谈。

  见儿子尸体一直躺在殡仪馆,死因不明,刘父欲哭无泪。4日,尸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满心凄苦的刘父在侄儿陪同下离开了那个伤心地。

  昨日,丧属赶往宜昌,向学校讨说法,认为多次求助学校要求协商,学校一直借故推诿,毫无诚意;刘聪未满18岁,尚未毕业,系该校在籍学生,学校负有管理之责,理应给予适当赔偿。

  该校委托的代表称,死者被确认为自杀,学校无责。一韩姓负责人表示,学校、实习单位的责任现在不好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湖北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轩认为,孩子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负有监管责任。因此,不管孩子是意外溺亡还是自杀,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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