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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定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商家都必须逐笔开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16:01:18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是对1993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与现行办法比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统一了专业发票管理。现行办法规定,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如客票、货票、机票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路内河货运、电信、保险以及民用航空、金融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已经或正在逐步向税务机关统一主管过渡。因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上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但对有些特殊行业的专业发票,比如火车票等,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现行办法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当开具发票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都必须逐笔开具。但考虑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商贩的特殊情况,一律逐笔开具难以操作,因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已经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不再逐笔开具发票,但付(收)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开具。”

  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五项行政许可:发票印制许可、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许可、自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许可、税控装置生产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同时,补充并重新梳理了发票违法行为种类以及重新调整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8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fpg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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